小胖 0986-078991 Eric
專業外勞申請,引進看護、外籍看護、外籍看護工、外勞、外籍勞工、幫傭、外籍幫傭、監護工、廠勞、外籍廠勞、營造工、外籍營造工與外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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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3 年 1 月起薪資、加班費、勞健保、所得稅計算方式參考
(適用對象:事業類、機構類 外籍勞工)
※雙方約定的工資:雙方約定按月計酬,給付薪資為 $27,470元
(113/1/1 基本工資 27,470 元/月/240 小時),每周工時 40 小時
( 換算每小時工資 27,470/240=114.46 元 )
工作日延長工時 加班費 →小數點無條件進位
l 前 1~2H 為 27,470/240*(4/3)=153 l 第 3 H 起為 27,470/240*(5/3)=191
休息日延長工時 加班費 →( 休息日 出勤時數一律納入 第 32 條 每月延長工時總數 46 小時 )
l 前 1~2H 為 27,470/240*(4/3)=153 後 3~8H 為 27,470/240*(5/3)=191 l 第 9 個小時起為每小時 27,470/240*(8/3)=306
l 星期六上整天,加班 8H,加班費為 $1,452
國定假日延長工時 加班費→ ※(國定假日加班 8 小時內不列入 46 小時內)
l 加班一天 916 元 (27,470/240*8)
l 第 9 小時開始 同工作日延長工時加班費計算。──也需列入 46小時內
例假日加班:僅天災、事變、突發事件可出勤。除發給加班工資之外,再加補休一天。加班未滿 8 小時, 仍須給一日工資,另再加一天補休。
請假扣薪
月薪 $27,470 ,請事假一天扣薪 $916 元--1 年不能超過 14 天
月薪 $27,470 ,請病假一天扣半薪 $458 元--1 年不能超過 30 天
勞健保 **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率自 112 年 1 月 1 日起由 11.5%調整為 12%,非適用就業保險法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,其勞工普通事故保險費率依行政院 91 年 12 月 27 日院臺勞字第 0910061906 號函規定調降 1%,
113 年度 |
雇主負擔 |
外勞負擔 |
2,115 |
604 |
|
1,329 |
426 |
所得稅
每月基本工資逾 1.5 倍以上*18% |
27,470*1.5=41,205 元 以上*18% |
每月基本工資 1.5 倍以下*6% |
27,470*1.5=41,205(含)以下*6% |
1
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: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,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,依下列標準加給:一、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,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。
- 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,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。
- 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,延長工作時間者,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。
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,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,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;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,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。
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:勞工正常工作時間,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,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。
前項正常工作時間,雇主經工會同意,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,經勞資會議同意後,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,分配於其他工作日。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,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。
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,雇主經工會同意,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,經勞資會議同意後,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。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,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。
前二項規定,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。
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,並保存五年。
前項出勤紀錄,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。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,雇主不得拒絕。
雇主不得以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之修正,作為減少勞工工資之事由。
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三十條之一之正常工作時間,雇主得視勞工照顧家庭成員需要,允許勞工於不變更每日正常工作時數下,在一小時範圍內,彈性調整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。
勞動基準法第 32 條: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,雇主經工會同意,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,經勞資會議同意後,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。
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,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;延長之工作時間,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,但雇主經工會同意,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,經勞資會議同意後,延長之工作時間,一個月不得超過五十四小時,每三個月不得超過一百三十八小時。
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,依前項但書規定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,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。因天災、事變或突發事件,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,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。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;無工會組織者,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。延長之工作時間,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。
在坑內工作之勞工,其工作時間不得延長。但以監視為主之工作,或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者,不在此
限。
2
※依勞基法第 32 條規定,雇主有使勞工加班的必要時,必須經過工會或勞資會議的同意,才能延長工作時間。如因天災、事變或突發事件,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必要,應於延長開始後 24 小時內通知工會或當地主管機關備查,另外,勞工延長的工作時間,雇主應於事後補給適當的休息。違反規定者,將處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。
如勞工因健康因素或其他正當理由,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者,雇主也不得強制其工作;違反將處 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。
※參考網站:
※勞動部加班費試算系統:下載網址 ※特別休假日數試算系統(週年制):下載網址 ※特別休假日數試算系統(非週年制):下載網址
*以上資料如有錯誤,煩請來電告知,感謝各位的配合~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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